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3、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共负债务的。
(三)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四)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指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例如:(1)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2)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3)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例外: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的认定: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除外;
2、与夫妻共同生活明显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比如:抚养私生子,包养情人,打赏主播,购买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奢侈品,为前婚所生子女购买车房等;
3、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盗窃、抢劫、**、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
4、另有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的,也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实践中的处理:
即使涉案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指引:
《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二、在一人公司资不抵债时,夫妻中非股东一方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案例1:(2016)苏0582民初7364号
裁判要旨:夫妻非股东一方任职公司会计,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
案例2:(2018)沪01民终1666号
裁判要旨:夫妻非股东一方任职公司监事,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
案例3:(2016)苏民终1402号
裁判要旨:夫妻非股东一方虽未在公司任职但享受公司收益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